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年女子监狱减(无)第28号
罪犯彭海怡,女,1997年8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醴陵市人,住湖南省醴陵市阳三星城D2栋5单元1413号。现押湖南省女子监狱服刑。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18日作出(2019)湘0281刑初20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彭海怡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因哺乳期未予羁押)。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9日作出(2019)黔06刑初40号判决书,以罪犯彭海怡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与前次判决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因哺乳期内再次怀孕未予羁押)。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13日作出(2020)湘02刑初4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彭海怡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合并前罪尚未执行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刑期自2020年10月13日起,2020年11月30日交付执行。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彭海怡在二监区四分监区从事辅岗,自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虽有违规扣分,但经干警批评教育后能及时改正,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监视居住期间再犯罪,系数罪并罚,有吸毒史。截止至2024年1月共获表扬7次,并余250.5分。该犯在考核周期内,累计违规二次,具体情形是:2021年6月中午在车间吃饭时擅自超越活动范围扣50分;2021年11月因丢失劳动工具扣50分。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9日作出(2020)湘02执359号执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狱内月均消费178元。本批次在考核分上从严了1个表扬250.5分,间隔期从严了五个月。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彭海怡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O二四年八月十三日附:罪犯彭海怡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