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邵春莲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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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12-05 10:53:35 打印 字号: | |

      

2024年女子监狱减(无)字第40号

罪犯邵春莲,女,1971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瑞丽市人,住云南省瑞丽市勐卯镇。现押湖南省女子监狱服刑。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23日作出(2020)湘05刑初1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邵春莲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刑期自2020年11月6日起,2021年4月1日交付执行。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邵春莲,在五监区二分监区从事手工。自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系主犯。截止至2024年1月共获表扬6次,并余519分。被评为2022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履行二千八百二十一元四角二分,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3月25日作出(2024)湘05执18号之一执行裁定,终结本院(2024)湘05执18号案件的执行。服刑期间监内消费月均185元。该犯本次减刑间隔期三年,从严一年;考核分从严2个表扬,519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邵春莲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O二四年八月十三日

            

 

 

 

 

 

 

 

 

 

 

 

 

 

                                                 

附:罪犯邵春莲卷宗材料共壹卷壹册


 
责任编辑:审监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