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余小燕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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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12-05 10:54:18 打印 字号: | |

      

  2024年女子监狱减(无)字第30

罪犯余小燕,女,1984年1月26日出生,土家族,小学文化,湖南省永顺县人。现押湖南省女子监狱服刑。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3日作出(2014)州刑一初字第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余小燕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夏永定、张益珍丧葬费以及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费用共计人民币二万二千零一十六元。被告人余小燕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6日作出(2014)湘高法刑三终字第26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8日作出(2015)刑一复96761404号刑事裁定,不核准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湘高法刑三终字第269号维持第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余小燕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附带民事裁定,撤销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湘高法刑三终字第269号维持第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余小燕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附带民事裁定,发回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3日作出(2015)湘高法刑重字第10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人余小燕部分上诉,撤销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4)州刑一初字第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对上诉人余小燕犯故意杀人罪的量刑部分,以上诉人余小燕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刑期自2015年10月14日起,2015年11月6日交付执行。

2018年5月11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湘刑更153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余小燕,在三监区二分监区从事机工。在本次减刑间隔期间,能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至2024年1月共获表扬15次,并余130分。被评为2021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考核期内共计发生违规4次,具体情况为:2018年10月在车间与她犯谩骂争吵扣10分;2020年1月车间卫生不符合6S管理规定扣10分;20229搞同性恋扣10分;2022年11月机位柜子里搜出辣子鸡、鞋垫、自制口罩扣4分。民事赔偿人民币二万二千零一十六元未履行,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12月14日作出(2023)湘31执294号执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截止2024年1月,狱内A、B账户余额2539.38元,C账户余额1719元,月均消费237元。本批次间隔期五年十一个月,从严了二年十一个月;考核分从严表扬9次,130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余小燕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0二四年八月十

 

 

 

 

附:罪犯余小燕卷宗材料共壹卷壹册


 
责任编辑:审监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