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高振周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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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12-05 10:56:08 打印 字号: | |

      

2024年雁南监狱减(无)字第31号

罪犯高振周,男,1982年8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新化县人,住广东省东莞市凤岗镇雁田村围兴路38号。现押湖南省雁南监狱服刑。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3日作出(2020)湘13刑初4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高振周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一万元。法定期内无上诉、抗诉。刑期自2020年12月28日起,2021年3月5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高振周系暴力犯罪,自2021年3月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能较好的遵守监规监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被评为2022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22年5月至2023年4月因安排亲属向他犯生活卡打款规避消费限额,于2024年7月21日被扣监管改造分2分。截止2024年3月表扬6次,并余374分。原判没收财产10000元,已履行完毕。在违规借卡消费专项整治行动中,该犯主动承认安排亲属向他犯生活卡打款规避消费限额,根据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监区警察集体研究决定,对其进行从轻处罚。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高振周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雁南监狱 

2024年9月26日

 

 

 


 
责任编辑:审监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