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贺铁南减刑一案
分享到:
  发布时间:2024-12-05 10:56:48 打印 字号: | |

      

2024年雁南监狱减(死)字第14号

罪犯贺铁南,男,1982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湖南省新化县人,住湖南省新化县圳上镇曙光村金了岩组24号。现押湖南省雁南监狱服刑。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28日作出(2021)湘13刑初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贺铁南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由被告人贺铁南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康述松、黎姣娥、康双宗丧葬费等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1178元。被告人贺铁南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6月28日作出(2022)湘刑终15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间自2022年7月28日起至2024年7月27日止,2022年8月24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贺铁南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缓,自2022年9月入监以来,认罪悔罪态度较差,2024年04月14日在车间用扫把从背后偷袭他犯进行打击报复,记警告,扣100分,严管教育3个月。经教育后能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死缓考验期已届满,死缓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截止2024年7月27日共折表扬3次,余461.1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贺铁南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雁南监狱 

2024年9月26日

 


 
责任编辑:审监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