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年雁南监狱减(死)字第12号
罪犯简奎,男,1986年3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北省天门市人,住湖北省天门市侨乡经济开发区接官村4组2号。现押湖南省雁南监狱服刑。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5日作出(2020)湘05刑初10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简奎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简奎的同案不服,提起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7月22日作出(2022)湘刑终21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间自2022年8月12日起至2024年8月11日止,2024年4月30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简奎,根据邵东市看守所和邵东市人民检察院(驻所检察室)共同出具的简奎现实表现情况,说明该犯在看守所服刑期间无故意犯罪行为。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到死缓考验期满(2024年8月11日)共记表扬0次,余251.8分。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结合该犯在看守所的表现情况,监区认为罪犯简奎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简奎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雁南监狱
2024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