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年雁南监狱减(死)字第8号
罪犯卿钱,男,1990年1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菜市油铺里村委会259号。现押湖南省雁南监狱服刑。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6年3月23日被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10月18日被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撤销缓刑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千元。2009年9月25日释放。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3日作出(2016)湘0111刑初11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卿钱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五万元。被告人卿钱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9日作出(2017)湘01刑终17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7年4月13日交付执行。执行期间,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18日作出(2019)湘04刑更1727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卿钱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服刑期间因发现漏罪,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15日作出(2021)冀04刑初4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卿钱犯贩卖、制造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与前罪以制造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的刑罚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卿钱不服,提出上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2月23日作出(2021)冀刑终36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2022年5月25日交付执行。死刑缓期执行期间自2022年5月25日起至2024年5月24日止,2022年5月25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卿钱系漏罪余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自2022年5月25加刑交付执行以来,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2024年5月共获表扬2次,并余348.2分。2023年7月1日罪犯卿钱因与同犯打架,被扣监管改造分5分。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履行2000元。罪犯卿钱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卿钱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雁南监狱
2024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