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年雁南监狱减(死)字第13号
罪犯张力,男,1978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中技文化,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住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向韶社区二责任区向韶村62栋3门105号。现押湖南省雁南监狱服刑。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30日作出(2021)湘03刑初1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物质损失共计49068元。被告人张力不服,提出上诉。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6月17日作出(2022)湘刑终20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间自2022年8月3日起至2024年8月2日止,2022年9月9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张力,系暴力犯罪,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缓。自2022年9月入监以来,无重新犯罪。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监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2024年8月2日共计考核分2409.6分,折计表扬3次,余609.6分。该犯未按规定部分履行财产刑(此次未履行)。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力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雁南监狱
2024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