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张力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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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12-05 10:59:37 打印 字号: | |

      

2024年雁南监狱减(死)字第13号

罪犯张力,男,1978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中技文化,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住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向韶社区二责任区向韶村62栋3门105号。现押湖南省雁南监狱服刑。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30日作出(2021)湘03刑初1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物质损失共计49068元。被告人张力不服,提出上诉。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6月17日作出(2022)湘刑终20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间自2022年8月3日起至2024年8月2日止,2022年9月9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张力,系暴力犯罪,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缓。自2022年9月入监以来,无重新犯罪。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监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2024年8月2日共计考核分2409.6分,折计表扬3次,余609.6分。该犯未按规定部分履行财产刑(此次未履行)。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力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雁南监狱 

2024年9月26日

 

 


 
责任编辑:审监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