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 24年永州监狱减(死)字第8 2号
罪犯李超,男,1979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家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廻龙塔路55号,现押湖南省永州监狱服刑。因犯故意伤害罪于1999年6月2日被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1年12月6日被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22日作出(2018)湘
11刑初2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超犯故意伤害罪, 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32997元。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告人李超均不服,分别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
4月1日作出(2019)湘刑终7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2019年6月18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期间因发现漏罪,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24日作出(2021) 湘11刑初5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超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与其之前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4月
27日作出(2022)湘刑核1538424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超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与其之前犯故意伤害罪被判
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死刑缓期执行期间自
2022年7月6日起至2024年7月5日止,2022年7月8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
下:
罪犯李超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截止
2024年07月表扬3次,并余324.6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超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4年9月10日
附:罪犯李超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