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刘俊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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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12-05 11:01:05 打印 字号: | |


20 24年永州监狱减(死)字第8 0

 

罪犯刘俊,男,197411月2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邵阳县人,初中文化,住湖南省邵阳县五峰铺镇燕塘村刘家组10号。现押湖南省永州监狱服刑。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8月16日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0932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67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三万元,2019年3月21日刑满释放。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27日作出(2021)湘

05刑初1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俊犯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刘俊及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328日作出(2022)湘刑终2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间自2022年5月

11日起至2024年5月10日止,2023年6月26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刘俊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截止2024年

05月累计获得表扬0次,并余319.6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隆回县看守所出具的羁押期间表现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俊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4年9月10日

 

 

 

 

 

 

 

 

 

 

 

 

 

 

 

 

 

 

 

 

 

 

 

 

附:罪犯刘俊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审监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