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 24年永州监狱减(死)字第8 1号
罪犯卢小军,男,1979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 湖南省双牌县人,住湖南省双牌县泷泊镇紫金南路28号。现押湖南省永州监狱服刑。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24日作出(2021)湘
11刑初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卢小军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案被告人不服, 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28日作出(2022)湘刑终2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间自2022年5月11日起至2024年5月10日止,2023年6月26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
下:
罪犯卢小军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截止
2024年05月共获表扬1次,并余408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宁远县看守所出具的情况说明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
定,建议对罪犯卢小军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4年9月10日
附:罪犯卢小军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