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陈财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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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12-05 11:03:45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德山监狱减(无)第36号

 

  罪犯陈财,男,1990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福建省长乐市人,住福建省长乐市金峰镇首台村陈墩167号。现押湖南省德山监狱服刑。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9日作出(2015)益法刑一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财犯绑架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陈财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30日作出(2015)湘高法刑三终字第115号刑事判决,对上诉人陈财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5日作出(2016)最高法刑核1902618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财犯绑架罪,改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被告人陈财限制减刑。刑期自2016年12月15日起,2017年3月7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3月29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湘刑更224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陈财自2019年获得减刑以来,能继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现从事鞋面加工花样机工种,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8年至2023年连续六年获全年安全无事故奖励分;2020年四季度参加监狱组织的队列会操比赛先后获三等奖、二等奖;2021年二季度参加监狱组织的劳动竞赛获一等奖;2018年12月至2024年4月因超额完成当月基本劳动定额任务先后65次获奖励分;2019年1月至2024年4月因自觉遵守互监组制度先后108次获奖励分;2021年至2022年连续两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考核截至2024年4月共获表扬12次,并余607分。2024年3月18日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4)湘09执56号结案通知书,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刑核19026186号刑事判决对陈财涉财产部分的执行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假释)评议书、罪犯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三课”教育情况鉴定表等证据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财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4年09月23日

附:罪犯陈财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审监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