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德山监狱减(无)第31号
罪犯段奇狼,男,1977年10月10日出生,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安龙县人,住贵州省安龙县龙广镇佳皂村二组3号。现押湖南省德山监狱服刑。系累犯。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9日作出(2014)德刑一初字第20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段奇狼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4日作出(2014)云高刑复字第377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刑期自2015年1月16日起,2015年2月11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5月27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云刑更363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段奇狼在服刑之初,表现不够稳定,2018年10月至2023年10月先后146次获自觉遵守互监组制度、超额完成月度劳动定额任务、全年安全无事故、优秀学员等奖励分后,放松自身改造,曾出现违规行为。2023年10月,该犯在监区警察在对罪犯汇款记录查询过程中,因查明其他罪犯存在规避消费向该犯生活卡汇款700元的违规情况受到扣考核分的处罚。间隔期已延长三个月,且自违规处理决定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未启动减刑。经教育,自2023年11月起,该犯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现从事鞋面加工花样机操作工种,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3年获全年安全无事故奖励分;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因自觉遵守互监组制度先后15次获奖励分;2024年1月至2024年1月因超额完成当月基本劳动定额任务先后2次获奖励分。考核截至2024年4月共获表扬14次,并余499.5分。该犯本次履行没收财产人民币11 023.78元,原判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终结执行。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假释)评议书、罪犯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三课”教育情况鉴定表、财产性判项缴款凭证、罪犯狱内账户明细等证据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段奇狼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4年09月23日
附:罪犯段奇狼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