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德山监狱减(无)第41号
罪犯吉宾,男,1982年1月7日出生,土家族,小学文化,湖南省龙山县人,住湖南省吉首市乾州街道办事处华商国际城3栋一单元702室。现押湖南省德山监狱服刑。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1日作出(2020)湘31刑初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吉宾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吉宾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1日作出(2021)湘刑终18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1年9月16日起,2021年9月23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吉宾自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现从事箱包加工针车工种,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2年至2023年连续两年获全年安全无事故奖励分;2021年11月至2024年4月因自觉遵守互监组制度先后86次获奖励分,并因超额完成当月基本劳动定额任务先后21次获奖励分。考核截至2024年4月共获表扬5次,并余485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假释)评议书、罪犯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三课”教育情况鉴定表等证据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吉宾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9月25日
附:罪犯吉宾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