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德山监狱减(无)第39号
罪犯江文豹,男,1980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惠来县人,住广东省惠来县鳌江镇乌坑管区前新二巷2号。现押湖南省德山监狱服刑。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3日作出(2015)长中刑一初字第0006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江文豹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江文豹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0日作出(2016)湘刑终11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13日作出(2016)最高法刑核18607940号刑事裁定,不核准并撤销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湘刑终114号维持第一审对被告人江文豹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裁定,发回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重审。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21日作出(2018)湘刑终4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江文豹犯贩卖毒品罪,改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刑期自2018年7月24日起,2018年8月17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年2月5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湘刑更1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江文豹自2021年获得减刑以来,能继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现从事鞋面加工针车工种,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0年至2023年先后两年获全年安全无事故奖励分;2023年被评为优秀学员;2020年四季度参加监狱组织的队列会操比赛先后2次获三等奖;2021年二季度参加监狱组织的劳动竞赛获二等奖;2020年8月至2024年4月因超额完成当月基本劳动定额任务先后41次获奖励分,并因自觉遵守互监组制度先后99次获奖励分;2021年5月至2024年4月在担任监舍长期间所在监舍罪犯无违规扣分先后27次获奖励分;2021年8月至2023年4月利用业余时间积极写作,所投稿件被《育德报》、广播站共刊用4篇;2020年至2023年连续四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考核截至2024年4月共获表扬9次,并余416分。该犯原判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原判法院已于2021年11月26日出具(2021)湘01执712号之一执行裁定终结执行。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假释)评议书、罪犯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三课”教育情况鉴定表等证据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江文豹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4年09月25日
附:罪犯江文豹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