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德山监狱减(无)第45号
罪犯李启波,男,1984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永顺县人,住湖南省永顺县塔卧镇洛洞村13组。现押湖南省德山监狱服刑。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5日作出(2016)湘31刑初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启波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6 946元。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1日作出(2017)湘刑核93853628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刑期自2017年5月17日起,2017年6月6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8月16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湘刑更539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李启波自2019年获得减刑以来,能继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现从事箱包加工针车工种,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9年至2023年连续五年获全年安全无事故奖励分;2019年5月至2021年2月因超额完成当月基本劳动定额任务先后11次获奖励分;2019年6月至2024年4月因自觉遵守互监组制度先后104次获奖励分。考核截至2024年4月共获表扬9次,并余389分。因罪犯李启波确无财产可供执行,2017年10月10日,湖南省湘西州中级人民法院做出(2016)湘31执66号执行结案通知书,给予申请执行人3万元司法救助。本院(2016)湘31刑初5号刑事附带民事部分执行完毕。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假释)评议书、罪犯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三课”教育情况鉴定表、财产性判项缴款凭证等证据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启波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4年09月25日
附:罪犯李启波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