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德山监狱减(无)第30号
罪犯刘华,男,1969年4月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湖南省岳阳县人,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南湖管理处王家居委会。现押湖南省德山监狱服刑。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27日作出(2012)岳中刑一初字第6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被告人刘华限制减刑,判定被告人刘华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63380元。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4日作出(2013)湘高法刑一复字第43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刑期自2013年11月8日起,2013年11月14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3月25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湘刑更32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刘华自2016年获得减刑以来,能继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现从事鞋面加工手工工种,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6年至2023年连续八年获全年安全无事故奖励分;2023年被评为优秀学员;2016年三季度和2017年四季度参加监狱组织的劳动竞赛获三等奖;2016年12月至2024年4月因自觉遵守互监组制度先后116次获奖励分;2017年1月至2024年2月因超额完成当月基本劳动定额任务先后63次获奖励分。考核截至2024年4月共获表扬18次,并余463分。该犯本次履行民事赔偿人民币3 100元。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11月21日作出(2023)湘06执恢55号执行裁定,未发现被执行人刘华有可供执行财产,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假释)评议书、罪犯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三课”教育情况鉴定表、财产性判项缴款凭证、罪犯狱内账户明细等证据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华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4年09月23日
附:罪犯刘华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