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德山监狱减(无)第46号
罪犯罗振兵,男,197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安化县人,住湖南省安化县东坪镇酉州村第三村民组。现押湖南省德山监狱服刑。系累犯。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0日作出(2016)湘09刑初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罗振兵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4 264元。湖南省益阳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被告人罗振兵均不服,分别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1日作出(2016)湘刑终21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抗诉和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刑期自2016年8月1日起,2016年9月6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11月9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湘刑更483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罗振兵在2018年获得减刑以后,表现不够稳定,2018年8月至2019年4月先后17次获自觉遵守互监组制度、全年安全无事故、超额完成月度劳动定额任务等奖励分后,放松自身改造,曾出现违规行为。2019年5月1日该犯从教室脱离互监组独自回到105监舍上厕所受到扣考核分的处罚。经教育,自2019年5月起,该犯能继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现从事耳机加工工种,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9年至2023年连续五年获全年安全无事故奖励分;2019年6月至2024年4月因自觉遵守互监组制度先后99次获奖励分;2019年5月至2023年12月因超额完成当月基本劳动定额任务先后36次获奖励分;2023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09年5月扣200分延长间隔时间已届满,考核期内5次扣分,不影响本次减刑呈报。考核截至2024年4月共获表扬12次,并余360分。该犯本次履行民事赔偿人民币3 894元。2023年12月21日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湘09执563号执行裁定,未发现被执行人罗振兵有可供执行财产,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假释)评议书、罪犯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三课”教育情况鉴定表、财产性判项缴款凭证、罪犯狱内账户明细等证据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病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振兵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4年09月23日
附:罪犯罗振兵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