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阮杰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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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12-05 11:14:22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德山监狱减(无)第47号

 

  罪犯阮杰,男,1985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文化,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西洞庭祝丰镇果园村5村民组。现押湖南省德山监狱服刑。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24日作出(2020)湘07刑初4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阮杰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被告人阮杰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徐远珍、罗怡彦丧葬费人民币38 781.5(已实际赔偿50 000元)。被告人阮杰不服,提出上诉后又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20日作出(2021)湘刑终27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阮杰撤回上诉。刑期自2021年3月5日起,2021年4月2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阮杰自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现从事工种,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1年至2023年连续三年获全年安全无事故奖励分;2021年上半年参加监狱组织的队列会操比赛获二等奖;2021年5月至2024年4月因自觉遵守互监组制度先后83次获奖励分;2021年8月至2024年4月因超额完成当月基本劳动定额任务先后20次获奖励分;2022年11月在担任监舍长期间所在监舍罪犯无违规扣分1次获奖励分。考核截至2024年4月共获表扬6次,并余583.5分。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已全部履行完毕。考核期内扣分3次,共计扣7分,不影响此次减刑呈报。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假释)评议书、罪犯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三课”教育情况鉴定表、财产性判项缴款凭证等证据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阮杰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9月23日

附:罪犯阮杰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审监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