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汪波减刑一案
分享到:
  发布时间:2024-12-05 11:15:21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德山监狱减(无)第43号

 

  罪犯汪波,男,1994年4月25日出生,土家族,小学文化,湖南省永顺县人,住湖南省永顺县万坪镇岩洞村4组。现押湖南省德山监狱服刑。系累犯。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13日作出(2017)湘31刑初4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汪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汪波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20日作出(2018)湘刑终29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刑期自2018年11月12日起,2018年12月5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年4月22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湘刑更190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汪波自2021年获得减刑以来,能继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现从事箱包加工针车工种,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0年至2022年连续三年获全年安全无事故奖励分;2021年上半年参加监狱组织的队列会操比赛获三等奖;2020年11月至2023年12月因自觉遵守互监组制度先后85次获奖励分;2021年2月至2023年12月因超额完成当月基本劳动定额任务先后31次获奖励分。考核截至2024年4月共获表扬6次,并余665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假释)评议书、罪犯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三课”教育情况鉴定表等证据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汪波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4年09月14日

附:罪犯汪波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审监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