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王春秋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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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12-05 11:16:27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德山监狱减(无)第35号

 

  罪犯王春秋,男,1976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南县人,住湖南省南县华阁镇丰城村第四村民小组153号。现押湖南省德山监狱服刑。有前科。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26日作出(2016)湘09刑初3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春秋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王春秋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7日作出(2017)湘刑终31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刑期自2018年6月13日起,2019年4月10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12月11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湘刑更885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王春秋自2020年获得减刑以来,能继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现从事鞋面加工花样机工种,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0年至2023年连续四年获全年安全无事故奖励分;2022年被评为优秀学员;2020年四季度参加监狱组织的队列会操比赛先后获三等奖、二等奖;2020年7月至2024年3月因超额完成当月基本劳动定额任务先后30次获奖励分;2020年10月至2024年4月因自觉遵守互监组制度先后94次获奖励分。考核截至2024年4月共获表扬7次,并余466分。2024年4月25日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4)湘09执57号结案通知书,认定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09刑初33号刑事判决对王春秋涉财部分的执行以执行完毕的方式结案。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假释)评议书、罪犯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三课”教育情况鉴定表等证据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春秋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4年09月23日

附:罪犯王春秋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审监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