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吴芳成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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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12-05 11:17:50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德山监狱减(无)第48号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德山监狱减(无)第48号

 

  罪犯吴芳成,男,1985年12月16日出生,土家族,小学文化,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永定街道办事处北正居委会田坪巷82号。现押湖南省德山监狱服刑。系累犯。
  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16日作出(2016)湘08刑初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吴芳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吴芳成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2日作出(2017)湘刑终13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7年6月16日起,2017年7月7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吴芳成在服刑之初,表现不够稳定,2017年8月至2017年10月先后5次获超额完成月度劳动定额任务、自觉遵守互监组制度等奖励分后,放松自身改造,曾出现违规行为。罪犯吴芳成于2017年11月26日晚在接受干警谈话教育后在回监舍途中辱骂罪犯苏文革,罪犯吴芳成在值班员制止其违规行为时,不听劝阻,继续辱骂他犯并扬言打人,在干部处理时当着干部面继续辱骂他犯并有打人动作受到记过处分,扣减教育改造分600分的处罚。2018年12月5日在监内的学习室与同犯以白沙烟作为赌注下翻棋受到警告处分,扣减教育改造分300分的处罚。经教育,自2019年1月起,该犯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现从事箱包加工针车工种,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9年、2020年、2021年、2023年先后四年获全年安全无事故奖励分;2021年二季度参加监狱组织的劳动竞赛获三等奖;2017年11月至2024年4月因超额完成当月基本劳动定额任务先后73次获奖励分;2018年2月至2024年4月因自觉遵守互监组制度先后114次获奖励分;2023年9月至2024年2月在担任监舍长期间所在监舍罪犯无违规扣分先后4次获奖励分;2023年12月利用业余时间积极写作,所投稿件被广播站共刊用1篇。重大违规延长减刑起始时间已届满。提请减刑前三年内扣分4次,共计64分,符合呈报条件。提请减刑前一年无违规扣分,改造表现较为稳定。考核截至2024年4月共获表扬11次,并余355.9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假释)评议书、罪犯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三课”教育情况鉴定表等证据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芳成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9月25日

附:罪犯吴芳成卷宗材料共1卷1册

,男,1985年12月16日出生,土家族,小学文化,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永定街道办事处北正居委会田坪巷82号。现押湖南省德山监狱服刑。系累犯。
  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16日作出(2016)湘08刑初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吴芳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吴芳成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2日作出(2017)湘刑终13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7年6月16日起,2017年7月7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吴芳成在服刑之初,表现不够稳定,2017年8月至2017年10月先后5次获超额完成月度劳动定额任务、自觉遵守互监组制度等奖励分后,放松自身改造,曾出现违规行为。罪犯吴芳成于2017年11月26日晚在接受干警谈话教育后在回监舍途中辱骂罪犯苏文革,罪犯吴芳成在值班员制止其违规行为时,不听劝阻,继续辱骂他犯并扬言打人,在干部处理时当着干部面继续辱骂他犯并有打人动作受到记过处分,扣减教育改造分600分的处罚。2018年12月5日在监内的学习室与同犯以白沙烟作为赌注下翻棋受到警告处分,扣减教育改造分300分的处罚。经教育,自2019年1月起,该犯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现从事箱包加工针车工种,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9年、2020年、2021年、2023年先后四年获全年安全无事故奖励分;2021年二季度参加监狱组织的劳动竞赛获三等奖;2017年11月至2024年4月因超额完成当月基本劳动定额任务先后73次获奖励分;2018年2月至2024年4月因自觉遵守互监组制度先后114次获奖励分;2023年9月至2024年2月在担任监舍长期间所在监舍罪犯无违规扣分先后4次获奖励分;2023年12月利用业余时间积极写作,所投稿件被广播站共刊用1篇。重大违规延长减刑起始时间已届满。提请减刑前三年内扣分4次,共计64分,符合呈报条件。提请减刑前一年无违规扣分,改造表现较为稳定。考核截至2024年4月共获表扬11次,并余355.9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假释)评议书、罪犯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三课”教育情况鉴定表等证据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芳成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9月25日

附:罪犯吴芳成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审监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