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杨志强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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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12-05 11:19:02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德山监狱减(无)第44号

 

  罪犯杨志强,男,1983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凤凰县人,住湖南省凤凰县沱江镇彭水井小产权房4楼。现押湖南省德山监狱服刑。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21日作出(2020)湘31刑初1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志强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杨志强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被告人杨志强均不服,分别提出上诉。案件审理期间,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决定撤回抗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24日分别作出(2021)湘刑终8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和(2021)湘刑终80号之一刑事裁定,准许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1年2月25日起,2021年4月27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杨志强自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现从事箱包加工针车工种,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1年至2023年连续三年获全年安全无事故奖励分;2021年6月至2024年4月因自觉遵守互监组制度先后86次获奖励分;2021年7月至2024年1月因超额完成当月基本劳动定额任务先后24次获奖励分。考核截至2024年4月共获表扬6次,并余394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假释)评议书、罪犯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三课”教育情况鉴定表等证据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志强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9月25日

附:罪犯杨志强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审监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