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德山监狱减(无)第37号
罪犯周名芳,男,1988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沅江市人,住湖南省沅江市南嘴镇廖家村大屋村民组。现押湖南省德山监狱服刑。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26日作出(2018)湘09刑初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周名芳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周名芳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2月25日作出(2019)湘刑终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0年4月3日起,2021年3月5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周名芳自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现从事箱包加工针车工种,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1年至2023年连续三年获全年安全无事故奖励分;2021年5月至2024年4月因自觉遵守互监组制度先后87次获奖励分;2021年6月至2024年3月因超额完成当月基本劳动定额任务先后25次获奖励分;2022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考核截至2024年4月共获表扬6次,并余693分。该犯原判罚金3 000元已全部履行完毕。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假释)评议书、罪犯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三课”教育情况鉴定表、财产性判项缴款凭证等证据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名芳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9月23日
附:罪犯周名芳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