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朱常军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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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12-05 11:21:48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德山监狱减(死)第16号

 

  罪犯朱常军,男,1968年4月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慈利县人,住湖南省慈利县零阳镇亮垭村14组7号。现押湖南省德山监狱服刑。
      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20日作出(2021)湘08刑初1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朱常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诬告陷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5月27日作出(2022)湘刑核41001556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间自2022年6月23日起至2024年6月22日止,2022年7月25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朱常军自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现从事箱包加工针车工种,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2年至2023年连续两年获全年安全无事故奖励分;2022年9月至2024年5月因自觉遵守互监组制度先后46次获奖励分;2023年7月至2024年5月因超额完成当月基本劳动定额任务先后8次获奖励分。考核截至2024年5月共获表扬2次,并余500分。湖南省慈利县看守所于2024年6月25日出具情况说明,证实罪犯朱常军在看守所羁押期间,无惩罚、加戴械具和违规处置记录。截至2024年6月22日,该犯无重新故意又犯罪行为。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假释)评议书、罪犯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三课”教育情况鉴定表等证据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朱常军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9月25日

附:罪犯朱常军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审监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