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年怀化监狱减有字第号
罪犯张岭,男,1989年5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北省仙桃市人,住湖北省仙桃市龙华山办事处何湾村三组135号。现押湖南省怀化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6日作出(2015)普中刑初字第18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岭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张岭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9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152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刑期自2016年1月15日起,2016年2月3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5月28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云刑更1168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张岭在本次考核周期内,能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2024年04月表扬12次,物质奖励3次并余572分;奖惩情况:2018年4次未完成劳动定额任务扣劳动改造分84分;2019年4次未完成劳动定额任务扣劳动改造分40分;2019年12月24日因违反队列规定扣教育改造20分;2021年1次未完成劳动定额任务扣劳动改造分10分,2021年1月4日未能背诵行为规范扣教育改造分20分,未佩戴胸卡扣教育改造分20分;2022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专项加分10分;2023年9月逃避消费限制扣监管改造分20分。财产性判项:被判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21年10月22日履行10000元,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28日作出(2021)云08执689号之三执行裁定查明被执行人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的存款100.1元依法扣划并上缴国库,其它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终结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云08执689号案件的执行;月均消费:406.13元。账户余额(A+B):3425.95元,C卡:2463.40 元为出狱备用金不计入余额。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岭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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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怀化监狱
二〇二四年十月八日
附:罪犯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