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谢友元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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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12-05 11:23:40 打印 字号: | |

 

              2024年怀化监狱减有字第号

罪犯谢友元,男,1965年4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祁阳县人,住湖南省祁阳县龚家坪镇福星桥村3组。现押湖南省怀化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6日作出(2013)西刑初字第45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谢友元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谢友元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8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1624号刑事判决以上诉人谢友元犯运输毒品罪,改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6年9月6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6年1月19日起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5月22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云刑更1126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谢友元在本次考核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2024年04,云南获表扬0次余201.5分,怀化获表扬11次,物质奖励1次并余206.5分;奖惩情况:2018年7月云南服刑期间劳动扣3分,怀化监狱服刑期间共7次未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累计扣64分,2023年1月11日违反队列规定扣2分,2024年3月车间岗位上睡觉扣1分;财产性判项: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23年3月13日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复函:未发现罪犯谢友元履行财产性判项的相关情况;也未发现罪犯谢友元存在拒不交代赃款、脏物去向、隐瞒、藏匿、转移财产、有可供履行的财产拒不履行的情况。本次履行5500元。账户余额(A+B):5033.14元,C卡:1278.80元为出狱备用金不计入余额,月均消费:139.07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谢友元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怀化监狱

                                 二〇二

附:罪犯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审监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