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年怀化监狱减无字第56号
罪犯段吉开,男,1967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溆浦县人,住湖南省溆浦县油洋乡干溪江村(官溪江村)十九组。现押湖南省怀化监狱服刑。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4日作出(2019)湘12刑初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段吉开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段吉开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18日作出(2020)湘刑终6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0年7月24日起,2020年8月28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段吉开自2020年以来,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截止2024年4月共获得表扬6次,并余532分。奖惩情况:2023年2月在楼上向路边行人打招呼扣2分,11月违反劳动现场规定擅自上厕所扣1分;累计4次未完成劳动任务扣5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有过6次违规扣分情况,但情节均较为轻微,无财产性判项,截止2024年4月该犯无期徒刑已执行3年8个月,应认定为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段吉开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怀化监狱
2024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