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段吉开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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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12-05 11:24:42 打印 字号: | |

2024年怀化监狱减字第56

 

罪犯段吉开,男,1967112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溆浦县人,住湖南省溆浦县油洋乡干溪江村(官溪江村)十九组。现押湖南省怀化监狱服刑。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1214日作出(2019)12刑初3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段吉开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段吉开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518日作出(2020)湘刑终6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0724日起,2020828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段吉开自2020年以来,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截止20244月共获得表扬6次,并余532分。奖惩情况:20232月在楼上向路边行人打招呼扣2分,11月违反劳动现场规定擅自上厕所扣1分;累计4次未完成劳动任务扣5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有过6次违规扣分情况,但情节均较为轻微,无财产性判项,截止20244月该犯无期徒刑已执行3年8个月,应认定为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段吉开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怀化监狱

2024108

    

 


 
责任编辑:审监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