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符国俊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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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12-05 11:25:35 打印 字号: | |

        2024年怀化监狱减(无)字第64

 

罪犯符国俊,男,1993年10月5日出生,土家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沅陵县人,住湖南省沅陵县沅陵镇凤鸣塔居委会70号。现押湖南省怀化监狱服刑。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3日作出(2015)怀中刑一初字第4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符国俊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对被告人符国俊限制减刑。被告人符国俊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紫涵、陈万福、邓宝秀丧葬费共计人民币24264元(已付清)。宣判后,被告人符国俊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6年3月18日作出(2016)湘刑终2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死缓考验期自2016年3月18日起20183月17止。2016年5月16日交付执行。

该犯在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1次2018年11月19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湘刑更409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刑期自2018年11月19日起,2018年12月6日送达

该犯系故意杀人罪判处死缓限制减刑罪犯,根据其犯罪性质、情节以及危害程度,已从严掌握减刑条件。无期减有期间隔五年以上,现已间隔五年四个月。

该犯在本次提请减刑的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悔罪,其患有精神障碍症,服刑期间大部分时间在住院治疗。住院治疗期间未接受课堂教育及各项培训,好转后在监区服刑改造期间能按要求参加课堂教育及各项培训住院治疗期间未参加劳动,精神状况好转期间在监区服刑时段内愿意参加劳动并服从民警安排。截止2024年4月表扬11次,并余180.8分。

死缓减无期考核期内扣分情况:2016年8月22日脱离互监组扣5分。

本次考核期内扣分情况:2019年11月18日违规吃东西扣20分;2020年2月未完成劳动定额扣10分。

财产性判项:罚金10000元,履行完毕,有结案通知书予以证实。

严重违规会议研究情况:该犯2016年8月22日脱离互监组扣5分(2017年1月1日前3分以上扣系严重违规),依据《湖南省办理减刑、假释案件若干问题的操作指南(试行)》湘高法〔2024〕10号文件第9条规定延长起始时间或者间隔时间,按照就高不就低、不重复计算的原则办理,需要延长间隔期三个月,该犯系故意杀人罪判处死缓限制减刑罪犯,根据其犯罪性质、情节以及危害程度,已从严掌握减刑条件。一、死缓限制减刑无期减有期间隔五年以上。二、其死缓考核期内严重违规一次在无期减有期期间需延长间隔期三个月,该犯间隔期为五年三个月,本次减刑间隔期自2018年12月6日至2024年4月30日止,现已间隔五年四个月,已经符合条件。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符国俊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108

 


 
责任编辑:审监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