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年怀化监狱减无字第54号
罪犯龙志海,男,1975年4月20日出生,苗族,初中文化,湖南省凤凰县人,住浙江省浦江县郑宅镇郑村一区X-31单元201室。现押湖南省怀化监狱服刑。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9日作出(2021)湘31刑初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龙志海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2021年7月29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21年6月11日起,2021年7月29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龙志海自2021年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2024年4月共获得表扬6次,并余3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未发现有扣分情况,无财产性判项,截止2024年4月该犯无期徒刑已执行2年10个月,应认定为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龙志海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怀化监狱
2024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