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怀化监狱减无字第53号
罪犯罗文平,男,1975年7月20日出生,苗族,初中肄业文化,湖南省绥宁县人,住湖南省绥宁县长铺镇朱砂塘居委会东正路37号。现押湖南省怀化监狱服刑。因犯赌博罪于2006年12月7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12月2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因犯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5月23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4年9月7日减刑释放。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7日作出(2017)湘05刑初1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罗文平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3980元。被告人罗文平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30日作出(2017)湘刑终38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刑期自2018年1月3日起,2018年1月15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9月16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湘刑更716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罗文平,能认罪悔罪,虽在死缓考验期及本次减刑间隔期内有重大违规行为,但经教育,近三年无重大违规情形;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截止2024年04月表扬8次,并余468分。
该犯本次减刑间隔期内扣分情况:2020年7月因未完成劳动任务扣劳动改造10分,12月因在他犯打架过程中打帮架,扩大事态扣教育改造200分;2021年3月因未完成劳动任务扣劳动改造10分,8月因携带零食进入车间扣教育改造20分;2022年6月因未完成劳动任务扣劳动改造1分。
该犯死缓期间违规扣分情况:2018年4月因未完成劳动任务扣劳动改造10分,5月因脱离互监组扣教育改造150分,10月因在易燃易爆区域吸烟扣劳动改造300分,12月因私传物件扣教育改造100分;2019年5月因在重点防火区域内吸烟扣劳动改造300分。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民赔53890元已履行完毕,其中本次履行33890元。
上述事实,有生效裁判文书、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统计台账、罪犯考核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缴款凭证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根据湘高法〔2024〕10号文件《湖南省办理减刑、假释案件若干问题的操作指南(试行)》中的第三条第9点、第10点之规定,对罪犯罗文平死刑缓刑期间及本次减刑间隔期内的严重违规情形,已延长该犯减刑间隔期六个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文平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怀化监狱
2024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