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年怀化监狱减无字第 60 号
罪犯欧阳雪峰,男,1977年2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住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芷江镇和平路66号。现押湖南省怀化监狱服刑。曾因吸食毒品,分别于2009年10月被广东省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2年,于2012年3月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2年,于2014年8月被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2年,于2015年12月27日被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2年;因抢劫罪,于2001年2月20日被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力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2008年1月3日刑满释放。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15日作出(2017)湘12刑初51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欧阳雪峰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盗用身份证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二、对被告人欧阳雪峰贩卖110粒甲基苯丙胺片剂所获毒资33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起刑自2018年7月20日起,2018年8月15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欧阳雪峰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2024年4月表扬9次,并余420.5分。
奖惩情况:2018年10月劳动扣分扣30分,在危险区吸烟扣300分;2020年5月劳动扣分扣10分,2020年11月在车间内吸烟扣300分;2022年8月监舍私藏筷子扣4分;2023年11月私自脱离队伍讲话扣4分。该犯入监以来共有2次严重违规(警告处分),根据10号文件,已延长考核时间。
财产性判项: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有终结执行裁定。月均消费:451.8元。卡内余额:4745.28元(不含c卡1821元)
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欧阳雪峰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 10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