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田本干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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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12-05 11:30:21 打印 字号: | |

  

 

             2024年怀化监狱减无字第68

 

罪犯田本干,男,1952年9月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沅陵县人,住湖南省沅陵县马底驿乡方子垭村田家组18号。现押湖南省怀化监狱服刑。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7日作出(2020)湘12刑初4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田本干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法定期限内被告人未上诉、抗诉。刑期自2020年9月15日起,2020年11月26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系故意杀人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田本干自2021年1月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教育改造;认真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认真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2024年04月获表扬7次,并余27分。

考核情况:2021年4月,2022年4月、5月,2023年3至10月未完成劳动任务共扣劳动改造60分。2021年2月25日在队列中双手插兜扣教育改造20分,6月因生产琐事与他犯打架扣教育改造40分;2023年9月2日内务不达标扣监管改造1分;2024年3月9日未及时理发扣监管改造1分。

无财产性判项。

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田本干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怀化监狱

                                          2024年1018

 

 


 
责任编辑:审监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