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年怀化监狱减无字第68号
罪犯田本干,男,1952年9月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沅陵县人,住湖南省沅陵县马底驿乡方子垭村田家组18号。现押湖南省怀化监狱服刑。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7日作出(2020)湘12刑初4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田本干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法定期限内被告人未上诉、抗诉。刑期自2020年9月15日起,2020年11月26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系故意杀人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田本干自2021年1月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教育改造;认真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认真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2024年04月获表扬7次,并余27分。
考核情况:2021年4月,2022年4月、5月,2023年3至10月未完成劳动任务共扣劳动改造60分。2021年2月25日在队列中双手插兜扣教育改造20分,6月因生产琐事与他犯打架扣教育改造40分;2023年9月2日内务不达标扣监管改造1分;2024年3月9日未及时理发扣监管改造1分。
无财产性判项。
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田本干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怀化监狱
2024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