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向英俊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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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12-05 11:31:25 打印 字号: | |

 

              2024年怀化监狱减有字第号

  罪犯向英俊,男,1960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溆浦县人,住湖南省溆浦县均坪镇金溪界村10组。现押湖南省怀化监狱服刑。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0日作出(2020)湘12刑初5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向英俊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丧葬费38782元(已付清)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刑期自2021年1月13日起,2021年3月31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从严情形:该犯系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无期徒刑。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向英俊在本次考核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2024年04月表扬6次,物质奖励2次并余216分;奖惩情况:6次未完成劳动任务扣45分,2021年6月1日随地小便扣教育改造20分,同年8月15日着装不规范扣教育改造20分,2022年8月5日早出工规范差扣5分,2023年3月27日遇警官未避让扣2分,2024年1月16日在车间岗位上睡觉扣1分;财产刑判项:民事赔偿38782元,已履行完毕。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向英俊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怀化市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怀化监狱

                                二〇二

附:罪犯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审监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