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姚述健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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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12-05 11:32:20 打印 字号: | |

2024年怀化监狱减字第57

 

罪犯姚述健,男,19827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邵阳县人,住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友阿广场4B807号。现押湖南省怀化监狱服刑。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623日作出(2020)31刑初12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姚述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姚述健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929日作出(2020)湘刑终19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149日起,2021426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姚述健自2021年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20244月共获得表扬6次,并余226.9分。财产性判项:原判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有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3)湘31121号终结执行裁定,本次履行2000元,月均消费391.29元,卡内余额(A+B564.07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未发现有扣分情况,原判财产性判项: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有终本执行裁定,本次履行2000元。截止20244月该犯无期徒刑已执行3年,应认定为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姚述健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怀化监狱

2024108

    

 


 
责任编辑:审监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