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郑长森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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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12-05 11:33:55 打印 字号: | |

2024年怀化监狱减字第 61

罪犯郑长森,男,1968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住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江东街居委会江东街二组。现押湖南省怀化监狱服刑。曾因犯盗窃罪、抢夺罪于2003年2月26日被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8年7月10日被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一万元,2015年2月14日减刑释放。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17日作出(2019)湘12刑初2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郑长森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刑期起日:自2020年8月18日起,2020年8月18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系累犯、毒品再犯。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郑长森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2024年4月表扬7次,并余45分。

奖惩情况:2022年1月打架扣20分。依据10号文件需延长起始时间三个月。

财产性判项: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本次从消费卡中取出1300元履行,共履行2300元。有终结本次执行裁定。月均消费:403.8元。卡内余额:581.63元(不含c卡643元)

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郑长森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 10  8


 
责任编辑:审监三庭